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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乐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川执字第28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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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乐冀。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乐冀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乐冀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宜宝执行员韩强执行员何双全

书记员:黄亚东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