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光武。被执行人李作航。
申请执行人罗光武与被执行人李作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作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光武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审判员:李钊审判员:韩强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