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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冬梅与岳培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2013)彭山执即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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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冬梅,女。被执行人岳培兰,男。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涉及岳培兰赔偿经济损失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洪志

书记员:饶云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