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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申请赵红军等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2)伊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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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无因管理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邹兆金,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红军,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程德发,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与邹兆金、赵红军、程德发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伊营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兆金、赵红军、程德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兆金、赵红军、程德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兆金、赵红军、程德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磊

书记员: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