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献夫、李立红等117人被执行人:吉林市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斡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献夫、李立红等117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吉林市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故本院依法裁定,将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玉隆小区申请执行人李献夫、李立红等117人现居住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献夫、李立红等117人各自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曲德宽审判员:李玉民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