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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某强奸罪,吉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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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吉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6年6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1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5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2次.

本院认为,罪犯吉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吉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炎审判员:刘钢审判员:王笑天

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