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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建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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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唐建民,别名唐佑满,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8日作出(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蒙文腾、史泽胜、蒲安军、王振华、唐建民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3日作出(2000)琼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对被告人唐建民的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00年6月23日起至2002年6月25日止。罪犯唐建民于2000年10月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日将罪犯唐建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2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罪犯唐建民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三次减刑,累计减刑四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以罪犯唐建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建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罪犯唐建民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犯人鉴定书、考核记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唐建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为累犯,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建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蒙国丰审判员:唐平审判员:林梅

书记员:白雪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