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荣,女,1970年5月5日出生(自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亳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1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陶荣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荣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陶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