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薛妞、石培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鲁刑初字第2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妞,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2年7月16日被土门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1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石培培,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2年9月7日到土门派出所投案,同年9月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妞、石培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妞、石培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妞、石培培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石培培案发后自动投案,当庭又自愿认罪,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妞、石培培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石培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曾艳阳

书记员:徐研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