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宝峰,现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宝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于2013年5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宝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宝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宝峰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乐群代理审判员:张磊代理审判员:周谧
书记员:周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