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滨,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2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于滨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滨,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学庆代理审判员:李平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