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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玉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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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玉平,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4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773.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5年9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7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玉平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平,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龚玮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