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立平,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鄂荆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立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陈立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9日以(2011)鄂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陈立平减刑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得三次季度表扬奖励、一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系主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立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红卫审判员:赵林审判员:刘为尧
书记员:杨如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