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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礼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甬刑执字第2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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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礼江,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甬余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礼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善忠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2010.7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礼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礼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年度行政表扬、优秀学员,2012年获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学员,2013年3月获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礼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张礼江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礼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代理审判员:尹振国人民陪审员:张慧英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