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高磊,又名胡高伟,男,1994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郸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11月6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高昆,绰号虎子,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郸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10月25日投案,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高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丹、被告人胡高磊、胡高昆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高磊、胡高昆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高磊、胡高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高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高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冰
书记员: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