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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卢彦亮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涉刑初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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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群众。被告人卢彦亮,群众。2003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4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6日由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彦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彦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卢彦亮辩称,我没有伤害卢某甲,也没有拿刀砍他,不构成犯罪。关于民事部分愿意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18时许,涉县井店镇台东村的卢某甲到本村被告人卢彦亮家中询问自己家狗的下落,随后和被告人卢彦亮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卢彦亮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将卢某甲的左手食指、中指砍伤,致使左手食指屈伸功能丧失,左手中指屈伸功能丧失50%以上,经涉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卢某甲的损伤属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卢彦亮2003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告人卢某甲受伤到天津铁厂职工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2月10日出院,住院共计15天,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花去医疗费11262.34元,鉴定费及会诊费1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卢彦亮2012年11月26日供述,今天晚上6点多钟,我正在我家堂屋里睡觉呢,这时我听见有人进我家院子了,我透过堂屋的玻璃看见进来的人是我们村的“二路”(卢某甲)。看他的样子是喝了酒了,浑身是土。然后我就起来走出了堂屋。我出了堂屋后站在堂屋前的台阶上,这时我看见“二路”在我家水窖旁边把自己的手机摔了。我见他是在耍酒疯就没理他,转身又回到了堂屋。谁知道“二路”也跟进来了。他进来后就跟我说“之前是不是把他家的狗牵走了?”我说:“没有。”然后他又问我“之前欠他岳父的钱什么时候还?”我啥也没说。然后他就生气了,并对我说:“我一只手受过伤,你这是跟我比狠呢!”我还是啥也没说。然后他自己就出了堂屋来到了院子里,并用拳头冲我家东屋的窗户玻璃上杵了一拳,把窗户上的玻璃杵碎了。他杵完玻璃后又拿出自己的手机往地上摔了几下。我见他又在耍酒疯就没理他。这时我们村的杜某某就进来了,“二路”的妻子(不知道叫什么)也跟着进来了。他们进来后杜某某和“二路”的妻子就问“二路”喝了酒了来这乱什么。“二路”嘟嘟囔囔说了好几句酒话,我也没理会说的是啥。在他们说话的过程中我发现“二路”的一只手破了,往外流了好多血。我怕“二路”讹我,于是我就用自己的手机给“二路”录了个录像。然后杜某某就和“二路”的妻子一块将“二路”带走了。事情就是这样。他站在我家东屋窗户前用一只拳头冲窗户上的玻璃杵了一拳,把玻璃杵碎了。事情发生时我和“二路”之间没有发生打架,也没有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被告人卢彦亮2012年12月12日供述,卢某甲来我家后我见他醉醺醺的,然后他跟我说什么我牵了他家狗了,还说什么我欠他岳父钱的事。我没理他,然后“二路”自己就去我家东屋前将我家东屋窗户玻璃夯碎了。后来我们村的杜某某和“二路”的妻子就来了,他们来后就把“二路”带走了。当时我没有殴打“二路”,我家东屋窗户玻璃是“二路”夯破的,但用什么夯的我不知道,我没有见他夯的过程,我在台阶上听见的。因为他出来玻璃就被夯破了。当时对“二路”录的像在手机上不知道如何就没了。当时有杜某某、“二路”的妻子也在、还有富某的一个朋友叫“小郭”。我没有见他手是如何受伤的,我是在“二路”的妻子到现场后才见他手破了的。被告人卢彦亮2013年4月10日供述,我从家出来听见我家东屋的窗户玻璃响了,我看见玻璃碎了,当时他说他杵破玻璃了。我是怀疑他杵的我家玻璃,没有亲眼看见。他妻子后来到现场问他手是如何破了的,我说他杵了玻璃,他也说是他杵的。这时他妻子、杜某某还有开饭店的“小郭”都在场。在我家我没有见卢某甲和我家的其他人发生打架。被告人卢彦亮2013年4月23日供述,2012年11月26日18时许,我当时在屋里睡觉,我听见院里有人叫我,我就出去了见卢某甲在我家院子里站着,我们也没说什么,我就回屋里了。在他进屋的时候他说把自己的手机摔了。但我没见他摔手机,但我见他从地上捡起了手机。后来他也跟我进我家了,他就把外套脱下仍在我家的床上。他问我他家的狗哪了?我说不知道。他说他也是混社会了。后来他问我欠他岳父的钱怎么办?我没吭。他先出去了,我在他后面,等我出来后听见东屋的玻璃响了,我怀疑就是他杵的玻璃。这时,我村的杜某某在大门外叫我去吃饭了,我走到大门口对富某说卢某甲喝多了酒夯了我家的玻璃,让他走了再去吃饭。富某和“小郭”就进来了,卢某甲的妻子在富某的后面一块就进来了。卢某甲的妻子让卢某甲走,但卢某甲让他妻子滚并往旁边推他妻子。富某让他别乱了,他还和富某想比划比划了。后来富某见他手破了,就让我去拿了个毛巾包扎住他手,卢某甲的妻子问卢某甲的外套呢?我又去屋里拿了拿他的外套给了他,他们就一块去给卢某甲看手了。过了一会儿,卢某甲、富某、“小郭”又一块来到我家院子里,富某说:“彦亮,卢某甲不依不饶的你报警吧。”后来我就报了警,报了警富某和卢某甲他们就一块走了。夯玻璃以后我没有见他摔手机。我从家出来听见我家东屋的窗户玻璃响了,我看见玻璃碎了,他当时在我家东屋窗户跟前站着了,当时他说他杵破玻璃了。2、被害人卢某甲2012年11月27日陈述,昨天晚上6点多钟,我酒后去我们村的“老三”(卢彦亮)家找“老三”,问他见没见我家的狗。我在他家院子里刚问完他,他啥也没说,就从院子里拿起根棍子冲我胸部、和左大腿外侧夯了几棍子。我被他打的气不过就把自己的手机摔了。意思是让他打我吧,我谁也不叫。然后“老三”就放下棍子不打我了。他走到他家东屋前,用手中的棍子把他家东屋窗户上的玻璃夯碎了。后来他就往他家堂屋走,我也跟了进去。“老三”进了他家堂屋后,就从做饭那块地方拿了把菜刀。然后他把我从堂屋推到了院子里。他一推我,我就摔倒了。然后“老三”就用手中的菜刀冲我左手砍了两刀。后来我们村的前任书记杜某某就来了,他来了不久我妻子李某某也来了。他们来后杜某某就把我送到医院了。我左大腿外侧肿了,没有外伤,是“老三”用棍子夯的。我胸口疼,有一处血印,这也是“老三”用棍子夯的。我脸上有几处擦伤,是“老三”把我从堂屋推到院子时摔的。还有就是我左手上有两道刀口,是“老三”用菜刀砍的。老三打我胸脯用的是根木头棍子,大概一米来长,三、四公分粗细。他用咱老百姓平时做饭用的菜刀砍的我,具体什么样我没理会。是从他家做饭的地方拿的菜刀,砍完我后就扔到他家院子里了,后来放哪了我就不知道了。“老三”打我,我气不过就把自己的手机摔了,意思是让“老三”打我,我谁也不联系,谁也不叫。他走到他家东屋窗户前,转过身,背冲着窗户,然后用手中的木头棍子向后将窗户玻璃夯碎了。被害人卢某甲2012年12月12日陈述,当时我被“老三”推倒后我就躺在了他家院子靠近东屋的那片空地上。因为之前他用棍子夯打的我胸口挺疼,所以我就用左手护住了胸口。这时“老三”就拿着刀冲我胸部砍了两刀,由于我左手护着胸,所以都砍到了我的左手背上。认识我的人都叫我“二路”。被害人卢某甲2013年4月6日陈述,卢彦亮用木棍打的我左胸部和左大腿;用菜刀砍我左手的食指和中指。当时用木棍打我时他家人见来,用刀砍我时现场没有其他人。3、证人郭某某2012年12月2日证,2012年11月26日18点左右,我和台东村的杜某某一块去我们村的侯某某家吃饭、上礼。我和杜某某快走到卢彦亮家门口,在门外面喊了他一声,我就推开门进到了卢彦亮家。进去后我看见卢彦亮在他家的台阶上站着,院子的地上还有一个人,记不清当时他是站着还是坐着。富某问:“怎么回事?”卢彦亮说:“他(院子里的另外一个人)把我家的玻璃夯了,把手划破了。”说话间卢彦亮的哥哥就出来了,也站在台阶上但什么也没有说。这时那个人的妻子就上前去拽那个人,那个人用胳膊一甩他妻子,就摔了一地的血。富某说:“先不管谁弄破的手先去包扎一下。”后来卢彦亮找来块毛巾把那个人的手抱住。然后我就和富某及那个人的妻子把那个人送到了我们村的医疗所。到了那之后医疗所的明仙说伤太重,她这看不了,然后我们叫上卢彦亮的哥哥(不知姓名)就把受伤的那个人送到了天铁医院,事情就是这样。当时受伤的那个人喝多了酒,嘴里嘟囔这一些话,但听不清他说些什么;卢彦亮说是玻璃破了,手也破了。其他人都没说什么。4、证人杜某某2013年1月15日证,2012年11月26日18时许,我和郭某某去我村侯某某家吃饭、上礼,路过卢彦亮家时我们准备叫上卢彦亮一块去。郭某某在门外叫了一声卢彦亮,他就出来了。我们让他走,他说有个事了,让我们进去一下。我见在卢彦亮家的东北角站着一个人,我上前一看是我村的卢某甲。我见他的一只手流血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还没有回答我呢,卢某甲的妻子就来了,也问他怎么回事,但卢某甲也没有说清。我对他们说:“你们如果是生气打架了,你们就报案。”可是他们谁也没有说话。卢某甲的妻子去拽卢某甲去缝手时,卢某甲将他妻子甩开了,我见他妻子劝不动他。我就让卢彦亮去拿了个毛巾给卢某甲包住手,我就准备带上卢某甲去村里的医疗所,卢某甲说他的衣服在卢彦亮的家里了,我就让卢彦亮的大哥去卢彦亮的屋子里给卢某甲拿了拿衣服。拿了衣服后我带上卢某甲就去了我村的医疗所,医生说他缝不了针,我就和郭某某返回去叫上卢彦亮的大哥“老臭”一块去了天铁医院,到医院后我先垫付了一千元医疗费,我和郭某某就走了,剩下卢某甲和卢彦亮的大哥“老臭”在医院。卢彦亮说了一句这不是玻璃破了,手也破了,但具体卢某甲的手是如何破的他们谁也没有说。他的嘴里一直嘟囔着说话,但我没有听清他说的是什么。因为他老家不是台村人,听不懂他说些什么。刚进去时没有其他人,但卢某甲的妻子和我们脚前脚后的就进来了;在我问卢某甲是怎么回事时卢彦亮的大哥“老臭”就从他的房间出来了。5、证人李某某2013年1月15日证,2012年11月26日18时许,我丈夫去我村卢彦亮家找我家的狗。我在家等了一会儿不见他回来,于是我就到卢彦亮家找我丈夫。当我到他家时,我见我村的杜某某和另外一个人在卢彦亮家院子里站着,我丈夫在卢彦亮家院子的地上坐着,左手流血了。卢彦亮和他大哥“老臭”、他大嫂小霞都在台阶上站着。卢彦亮见我来了就对我说:“你丈夫来我家把我家的玻璃夯了,手也破了,还把手机摔了,走也不走。”我说:“我丈夫没事就夯了你家的玻璃了,没事来你家自残了。”我丈夫说:“你们谁也别管,让他打死我吧!”卢彦亮说卢某甲夯了他家的玻璃了,卢某甲说不是他夯的。这时杜某某说快去包扎一下手吧。说完富某和另外那个男的、还有我一块扶着我丈夫去医疗所包扎手了。到医疗所后医生说治不了让去别的医院看看,后来我就回去准备了,富某他们就把我丈夫带到天铁医院了。当时我不知道。后来我听卢某甲说卢彦亮先用棍子打了他,后卢彦亮又用棍子夯了他自己家的玻璃,接着卢彦亮去屋里拿了一把刀将卢某甲的手给砍伤了,但没有说是什么刀。但是整个过程我没有见,我当时没有在现场。我不知道卢彦亮家窗户玻璃怎么碎的,当时卢彦亮说是卢某甲用拳头夯碎的,卢某甲说不是卢某甲夯碎的,是卢彦亮自己用棍子夯的。在现场卢某甲说是卢彦亮用刀砍的,卢彦亮没有说话。卢某甲还说他打我了让他打吧,我不走。但后来我和杜某某、还有另外那个人先将卢某甲送到医疗所去包扎了。到现场我没有见刀。6、证人卢某甲乙2012年12月12日证,2012年11月26日晚上6点多,我和我老婆正在我家西堂屋休息。这时我听见院里有人吵吵,于是我就和我老婆从西堂屋出来了。我出来后看见我们村的“二路”站在我家院子里,我兄弟卢彦亮当时也在。彦亮从我家院门附近拿了根顶门用的木头棍子,然后用这根棍子冲“二路”身上乱夯了几下。然后彦亮就对我和我老婆说:“我的事不用你们管,看什么看,滚!”于是我就和我老婆回了我们屋。等过了一会我听见我家院里传来一声玻璃碎的声音。然后我就和我老婆从西堂屋出去了。我们出去后我站在我家堂屋的台阶上看见东屋窗户上的玻璃碎了个窟窿,碎玻璃掉了一地。还看见我们村的“二路”坐在东屋前的空地上,他身边的地上滴洒了许多血,但我没理会是谁的血。我兄弟卢彦亮、“二路”的妻子(不知道叫什么)、我们村的杜某某还有杜某某的一个朋友(不知道叫什么)在“二路”身边站着。彦亮看见我和我老婆出来了就对我们说:“你们看什么,回去吧。”然后我就和我老婆回到西堂屋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杜某某又回来叫我和他一块把“二路”送到医院去。于是我就和杜某某、富某的那个朋友一块坐着富某的车把“二路”送到了天铁医院。在车上我才注意到“二路”的左手被东西裹着,到了医院后我才发现“二路”左手背上有道口子,流了好多血。等“二路”住了院后我就回家了。事情就是这样。我看见东屋窗户上的玻璃碎了个窟窿,碎玻璃掉了一地。“二路”坐在东屋前的空地上,他身边的地上滴洒了许多血,但我没理会是谁流的血。我兄弟卢彦亮、“二路”的妻子(不知道叫什么)、我们村的杜某某还有杜某某的一个朋友(不知道叫什么)在“二路”身边站着。7、证人张某甲2012年12月13日证,2012年11月26日晚上6点多,我去大门口送人了碰见了我村的“二路”,他问我“老臭”在家吗?我见他喝了酒就说没在家,但他自己就进院子里了,等我送完人回来我见“二路”往卢彦亮的房间走去,我就回我的房间了。一会儿我听见院里响了一下,于是我就从西堂屋出来了。我出来后看见我们村的“二路”站在我家院子里,我小叔子卢彦亮当时也在;“二路”的妻子(不知道叫什么)、我们村的杜某某还有杜某某的一个朋友(不知道叫什么)在“二路”身边站着。然后我就回到西堂屋了,事情就是这样。我后来看见东屋窗户上的玻璃碎了个窟窿,碎玻璃掉了一地。“二路”站在东屋前的空地上,我兄弟卢彦亮、“二路”的妻子(不知道叫什么)、我们村的杜某某还有杜某某的一个朋友(不知道叫什么)在“二路”身边站着。他们走后我和卢彦亮的妻子一块将东屋台阶上和院子里的碎玻璃打扫了一下,并用水将地上的血迹清扫了一遍。8、证人李某某2013年4月27日证,当时“二路”和台东村的杜某某来医疗所让我给“二路”包扎伤口了,我见“二路”的身上都是血,我就告诉他们我治疗不了,让他们到大医院去看看,后来他们就走了。当时我没有查看“二路”的伤情。9、证人张某某2013年4月28日证,卢某甲当时来医院后,先让他住院。我先查看了他的伤情,他的左手食指、中指有皮裂伤,伤口整齐,我发现他的伤情有骨折现象,后来我就带他去拍片子确认一下,拍完片子我就对他进行了骨折部位的固定及清理伤口并进行了伤口缝合。当时他(卢某甲)说是被刀砍伤的。在对患者卢某甲进行伤口清理缝合时,没有发现卢某甲的伤口里有任何异物。卢某甲当时伤口的详细情况是左手食指、中指伸肌腱断裂,伤口边缘整齐,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骨折面整齐。对卢某甲的伤口清理时没有发现玻璃渣等异物。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1、被害人住院病例及伤情照片。12、邯物司鉴字(2013)损伤鉴字第045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卢某甲左手食指屈伸功能丧失,左手中指屈伸功能丧失50%以上,已构成轻伤。13、涉县井店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在卢彦亮家的厨房内找到塑料刀把不锈钢菜刀一把,经被害人卢某甲指认该塑料刀把不锈钢菜刀就是当时砍伤自己的菜刀。14、涉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调取卢某甲乙木棍一根、菜刀一把。1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卢彦亮酒后闹事被拘留五日;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五日;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十日。16、(2002)邯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被告人卢彦亮2003年3月14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17、(2006)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证被告人卢彦亮2006年3月24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8、破案报告书,证抓获经过。19、被告人卢彦亮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卢彦亮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提供的证据有:1、医疗费票据,共计11357.34元;2、卷宗住院病例,证住院事实;3、诊断证明书二份,证共建议休息五个月,加强营养;4、交通费票据,共计122元;5、鉴定费及会诊费票据共计15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彦亮因琐事与原告人卢某甲发生争执,用菜刀将卢某甲的左手食指、中指砍伤,经涉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卢某甲的损伤属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彦亮辩称其没有打卢某甲,卢某甲的伤情是他在其家杵破玻璃时造成。经查天铁医院医生张某某证明:“卢某甲当时伤口的详细情况是:左手食指、中指伸肌腱断裂,伤口边缘整齐,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骨折面整齐。对卢某甲的伤口清理时没有发现玻璃渣等异物。”该伤情结果符合被害人陈述,系被告人刀砍所致事实,加之被告人哥哥卢某甲乙也证明被告人卢彦亮打卢某甲的事实,和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故其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有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因被告人卢彦亮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1357.34元;因未提供误工费及护理费证明,参照2013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人卢某甲住院15天,建议共需休息五个月,误工费为(150+15)天×37.16元/天=6131.4元;按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为37.16元/天×15天=55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5天=750元,交通费122元,鉴定费及会诊费1500元,以上各项共计20418.14元。营养费未提供相关票据证明,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彦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卢彦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418.1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宝钢审判员:王晓玲审判员:贾全如

书记员:程秀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