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群众。委托代理人李海斌,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群众。被告人程某某,群众。2013年2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斌炜、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志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斌、王某甲、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斌炜、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程某某辩称,我没记得打秦某甲脸,我光记得打他头了。关于民事部分同意调解,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是他要的太多,还有他说的不是真的。辩护人辩称,对于刑事部分,被害人轻伤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害人住院隔四天之久才检查出耳膜穿孔,不能确定该伤情与被告人行为有关联性,缺乏证据证明。证人证言也均未能证明秦某甲的轻伤是被告人造成的,发生打架时只有二人在场,且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起因是被害人动手先殴打被告人,被害人将被告人殴打致轻伤的后果,虽另案处理,但要考虑被害人的过错。秦某乙是主动找到被告人的,其受伤与本案无关。被告人程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前科,系偶犯、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的行为。被害人秦某甲要求赔偿数额较高,被告人对其合理、有据的部分予以赔偿。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程某某依法判定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涉县固新镇原曲村原曲市场附近因债务纠纷(被告人借被害人十三万元,逾期未还,经法院判决,判令被告人偿还被害人,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和涉县固新镇固新村秦某甲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程某某用砖头砸秦某甲头部,并用手打秦某甲脸部,致使秦某甲外伤性左鼓膜穿孔,经涉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秦某甲的损伤属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受伤到涉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6月4日出院,住院共计25天,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一至三个月,加强营养,花去医疗费7919.08元,鉴定费78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程某某2012年5月10日供述,2012年5月10日中午,我在八五喝完酒后,回原曲市场找我对象。下午3点左右,我从我对象那儿准备回家,在原曲市场口碰见了秦某甲。他就朝我脸上杵了一拳,后来他就用俩拳头朝我脸上、身上打,我就拿双手挡,他把我右手大拇指打伤了,后来我就跑。跑开以后,我就捡了一块砖头,朝我身后砸,砸他头上了。后来有人报警了,你们就来了。被告人程某某2012年5月14日供述,我和秦某甲生完气之后,准备走的时候,秦某乙和秦某甲的媳妇过来拦住我,秦某甲媳妇还拽着我,秦某乙就问我为啥打他哥哥,我说:“你去问你哥哥,别问我。”后来我同学高某某、姚某甲、刘某丙等人过来了,开着高某某的白色比亚迪轿车,他们过来之后,上前就拦开了,后来秦某乙就去找他哥哥了。我当时没有和秦某乙生气。高某某、姚某甲、刘某丙都没有参与打架。被告人程某某2013年2月20日供述,2010年5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八五喝完酒后跟着高某某、姚某甲等人回固新玩,当我走到原曲市场往后山走的路口时,秦某甲就叫我(因为我欠他钱)后来我俩人就去了往后山走的路上。在后山路上他问我啥时候还他钱了,我说没钱还你。然后他就用拳头杵了我几拳,我当时喝酒了,就开始还手打他,后来我从路边捡了块砖头,我用砖头就砸在了他的头上,我也记不清用砖头砸了他几下,后来他就跑回去了。我见他走了,我也就去了原曲市场我对象的店里,后来秦某甲的妻子和兄弟就过来拉着我问我为啥打秦某甲,我让他们去问“老大”(指秦某甲),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被告人程某某2013年3月17日供述,2012年5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八五喝完酒后跟着高某某、姚某甲、刘某丙一起回原曲市场找我对象秦某丙玩。到了原曲市场后,他们几个人在我对象那里玩,我一个人回固新村往家走,当我走到原曲市场往后山走的路口时,秦某甲看见我了就叫住我(因为我欠他钱),后来我俩人就去了往后山走的路上。在后山路上他问我啥时候还他钱了,我说随后给你。然后他就开始打我,用拳头杵了我几拳,我当时喝酒了,我就开始跑,我跑了没几步后就从路边捡了块砖头朝他头上砸,他就用手抱住头蹲下了,我用砖头砸了他的头部几下,又用手朝他脸上搧了几下。后来他就走开了,我见他走了,我也就去了原曲市场我对象秦某丙的店里,后来秦某甲的妻子和兄弟就过来拉着我问我为啥打秦某甲,我让他们去问“老大”(指秦某甲),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我刚开始我从路边捡了块砖头朝他头上砸了几下,后来用手朝他脸上乱搧了几下。由于离打架时间长了,上次问我时,我有些紧张,没有说清。后来我在看守所里回忆了一下,后来想起来了,我确实用手搧他来。2、被害人秦某甲2012年5月11日陈述,程某某拿起一块砖头在我头上砸了一下,将我头砸破了,我就捂着头蹲下了,他们对着我拳打脚踢,因为我捂着头蹲着,所以没有看清具体都有谁打我了。程某某带着几个人围住我弟弟,对着他拳打脚踢,我就上前挡着他们,不让他们打我弟弟,周围开店的群众都没人敢上前拦架。被害人秦某甲2012年6月13日陈述,我不提出对程某某的伤进行重新鉴定,因为我没有打程某某,程某某的伤不是由我造成的,他是什么伤和我没有关系。3、证人秦某乙2012年5月20日证,2012年5月10日下午快三点的时候,程某某在往我哥哥卖钢材走的路口将我哥哥叫走了,我当时在我哥哥那儿帮忙。过了有十来分钟左右,我见我哥哥被我妈扶着往回走,我哥哥满是血,我问我哥:“谁打你了?”我哥不吭声,于是我就去市场上找程某某。在市场里面见到了程某某,他旁边还有十来个年轻人,我就问程某某:“你为啥打俺哥哥?”程某某说让我去问我哥哥秦某甲,后来我又问他是不是欠我哥哥钱了,他说是欠了,但就是不还。这时有个年轻人就从我后面对我拳打脚踢,紧接着剩下的年轻人也上来打我。这时我母亲王某甲、大嫂王某乙还有我哥都上来拦他们,我哥哥撑着双手护着我,我母亲和大嫂就往开拦那些年轻人。程某某手拿石头也在打我哥哥和我,就这样边拦边打就到了市场的一家小超市门口,在超市门口我见从公路上下来两个人,上来就一起和那些年轻人对我和我哥拳打脚踢。这时我一个同学看见了,也上来拦架,但是拦不开,后来不知道是谁报警了,你们来了,他们才散开不打了。我当时正在和程某某说话,突然后面四、五个年轻人在我身上拳打脚踢,后来那些年轻人都上来对我全身上下拳打脚踢。有人拽着我头发,那些年轻人对我全身拳打脚踢,具体打哪儿了,当时我也蒙了。4、证人王某甲2012年5月12日证,2012年5月10日下午15时许,有个年轻人到我家在原曲市场卖钢材的坡上叫我大儿子秦某甲出去,之后我就去上厕所了。出来后看见我大儿子秦某甲从往后山走的路上往回走,头上都是血。秦某乙找到一开始叫我大儿子出去的那个人,问他为什么打秦某甲。然后从公路上下来两个年轻人说:“打他。”后来这两个年轻人和之前在市场站着的几个年轻人就一起对秦某甲和秦某乙拳打脚踢,开始将秦某甲叫出来的那个年轻人还说了“要拿刀将秦某甲砍死”之类的话。后来我赶紧上去拦,过了一会儿,他们就不打了。在后山口的路上我光见我儿子秦某甲头上流血了,没有看到谁打他。秦某甲和秦某乙都受伤了,秦某甲的头上被打破了,满脸都是血,秦某乙头上被打肿了,胳膊也受伤了。5、证人姚某甲2012年5月10日证,2012年5月10日中午,我和程某某、高某某、刘某丙在八五神山快餐店和贺某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高某某开着他自己的车拉着我,程某某、刘某丙就回到了原曲市场,我们四人就去了程某某的对象秦某丙开的化妆品店里。过了一会儿程某某一个人就出去了,我、高某某、刘某丙还在化妆品店里坐着聊天。停了一会儿,程某某回来了,我们问他去干什么了,程某某说:“我去找卖钢筋的那个人聊,给他生气了。”秦某甲、秦某甲母亲、弟弟、媳妇找到程某某后,就和程某某吵吵了起来。这时我才看见秦某甲的头上流着血。然后那五、六个年轻人就都围了上去,我、高某某、刘某丙也跟着围在那儿,然后就都推推搡搡往原曲市场外面走。走到了市场上超市对的那个路口,我站在旁边,见程某某和那五、六个年轻人在那儿推推搡搡打秦某甲和秦某甲的弟弟,后来就有人报了警,你们也就过来了。6、证人高某某2012年5月14日证,开车到原曲市场后我看见程某某,当时旁边有一个女子拉着飞虎胳膊和程某某在那里吵吵。后来我和刘某丙、姚某甲就走到程某某跟前,我对这个女子说“你有什么事和程某某的哥哥说吧,他哥哥一会儿就回来了,你松开他”。这时程某某说已经报警了,后来我又说那就等派出所的过来处理吧。过了一会儿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当时我看见旁边有一个男子在原曲市场边蹲着,脸上都是血。7、证人冯花连2012年6月9日证,2012年5月10日15时许,我正在店里呆着,听到门外有人吵吵,我就出来看,看见秦某乙问固新村程某某是不是欠他哥哥秦某甲钱。程某某说不假,还说“我就是不还。”然后程某某就用拳在秦某乙身上打了几下,然后秦某甲和他母亲王某甲就过来了,和程某某一起的两个20多岁的年轻男子就用拳头打秦某乙,和程某某一起来的其他人见那两个青年男子打秦某乙,也上前开始打秦某乙。程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对着和他一起来的那六、七个青年男子说:“打他,出了事我负责。”然后也上前去打秦某乙。到了小超市那儿,从公路上走下几个青年男子也开始打秦某甲和秦某乙,他们和程某某他们一共有十几个人,围着秦某甲和秦某乙拳打脚踢,那些人开着一辆白色的汽车来的,有一个青年男子上车去拿砍刀,被另外两个青年男子拦住了,没有拿出来。后来他们就不打了,不知谁报警了,你们就来了。8、证人王某乙2012年5月12日证,我走到原曲市场往后山走的路口时,我见我老公秦某甲满脸是血,脖子上也流的是血,在他身后不远处还有几个年轻人。到了原曲市场里面时,见十多个年轻人围着秦某乙,其中有人用拳头杵了秦某乙几拳,我就赶紧报了警,我和我婆婆也往开拦那些年轻人,不让程某某和那些年轻人打秦某乙,就这样边拦边走,就到了市场的一个小超市附近,这时从公路上下来两三个年轻人说“你们牛啥了”。说完就上前去打秦某乙、秦某甲了。程某某他们十来个人对秦某甲、秦某乙二人全身上下拳打脚踢,我们拦也拦不开,直到你们来了,他们才散开不打了。9、证人冯某乙2012年6月11日证,到了原曲市场旁的公路边,我看见有一伙20来岁的青年男子围着原曲村王某甲的老二儿子打,他们对着老二拳打脚踢。打架的这些人就到了原曲市场小超市门口那儿了,在小超市门口那儿,他们还在打老二,老二的哥哥老大在一个角落蹲着,打架的那些人外边有很多原曲市场开店的人围观,没人敢去拦,后来他们就不打了。我见老大头上流着很多血。10、证人马某某2012年6月17日证,2012年5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有一伙儿年轻人坐我的车去原曲市场,他们在车上说要去原曲市场打架。到了市场后,他们让我将车开进市场去。他们下车给钱后,让我走,我以为有事,我没有走,后来我就去了原曲市场一家卖裤子的店里试裤子,在卖裤子店里面,我听见外面有人打架,就从店里出来了,看见老大(秦某甲)头上流血了,老二秦某乙和秦某甲在一起,他们边上围着几个年轻人,我就对那个年轻人说“别打人家了”。后来我就到原曲市场卖药的店里买了些纱布去给秦某甲止血,后来你们就来了。11、证人刘某甲2012年6月11日证,2012年5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正在自家店里忙了,后来我听见外面(原曲市场)有人打架,我就往外看,看见几个年轻人在去后山的路上打原曲村秦某甲。我见“老大”(秦某甲)头流血了,那些年轻人还在对着“老大”拳打脚踢,我就喊了一声“别打了,你们想把他打死啊。”后来那些年轻人就不打了,“老大”就往回走了。后来秦某甲、秦某乙、秦某甲的妻子和母亲就去了原曲市场里面。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我没有见。我就认识一个年轻人,固新的叫程某某。其他几个年轻人我不认识。秦某甲一直没有还手。12、证人秦某丙2012年8月25日证,2012年7月31日下午4点多钟,有5个30多岁的男的从原曲市场里边过来了,其中有一个男的光着膀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他们走到我孙子秦某甲门市门口。见门市的门关着,那个拿刀的人就说“没人?”其他四个人说“没人算了”。然后就拉着那个拿刀的人往市场里走,走到市场的半坡上时,那个光膀子拿刀的男的就冲着我和“老三”喊:“秦某甲没在,我是固新的,秦某甲没在我还来找他。”后来那四个人就把他拉走了。13、证人刘某乙2012年12月19日证,车到了原曲市场以后,我和一块儿吃饭的几个人就下了车,并且到了市场里面的大台阶上,在大台阶上我见到了程某某、姚某甲等人在在那儿站着,并且还见有人头上流血了。过了一会儿,你们派出所的人来了,我也就走了。和我一块儿坐车回固新的有一个外号叫“老笨”,还有一个叫“小龙飞”,我不知道他们正名叫什么,其他人我也不知道叫啥,见了面认识。到那儿后,除了我之外,还有程某某、姚某甲、高某某、“老笨”和“小龙飞”,其他人我没理会还有谁。我去那儿之后,就和程某某他们站一块儿了,“老笨”和“小龙飞”他们也跟着我,在那儿和程某某说话了。有人给我打电话说程某某在固新镇原曲市场打架了,所以我对“老笨”他们四个人说,让他们跟我一块儿回去。14、证人闫某某2012年12月28日证,2012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在涉县四季春饭店上班时接到我的朋友武某某的电话,让我请他吃饭,和武某某一块儿的五个人都没吃饭。于是我就到四季春饭店请他六个人吃了顿饭,就是在这次吃饭时,我朋友武某某介绍刘某乙给我认识的。吃过饭后大概中午1点半左右,我正好上班了,他们就到四季春饭店四楼KTV唱歌了。唱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就都走了,然后我继续上班。当时我在吧台,刘某乙和武某某他们到吧台给我打了个招呼,说是他们有事,先离开了。他们没有说他们有什么事。15、证人姚某乙2012年8月25日证,2012年农历六月十三(2012年7月31日)中午,我在原曲市场秦某甲卖钢筋的店里看门,大约15时许,秦某甲的爷爷去替我,我就到原曲市场我娘家卖鞋的店里。我到了那以后,周围开店的人就告诉我,今天中午,固新村程某某骑着摩托车在原曲市场上转了一圈,一边转一边骂“谁他妈作证来着,老子最多去里面住两、三年,等老子出来了,就把你们全家都害了。”因为他不知道具体是谁作证了,他就一家店一家店的骂。后来我就和邻居店的人在市场院里打牌了。打了一会儿后,我听见程某某又在骂“谁作证就杀谁全家”之类的话。我就跑进一个店里,从店里的窗户看见程某某跑进一家卖化妆品的店内拿出一把菜刀,然后拿着刀朝南跑了,他身后有几个年青人跟着他。后来秦某甲的爷爷来找我,说有人拿着菜刀去秦某甲卖钢筋那儿,对他说“说给老大,我是固新村的,我来找他了”。16、涉公法(伤检)字(2012)508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秦某甲的损伤属轻伤。17、破案报告书,证被告人程某某抓获经过。18、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证被告人程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就民事部分提供的证据有:1、住院病历,证原告人住院事实;2、医疗费票据,秦某甲花去医疗费7919.08元;3、诊断证明书,证建议秦某甲休息一至三个月,加强营养;4、交通费票据;5、鉴定费证明,证秦某甲花去的鉴定费为787元;6、误工费证明,证原告人秦某甲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钢材、零售。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因债务纠纷与原告人秦某甲发生争执,用砖头砸其头部,并用手打其脸部,经鉴定秦某甲的损伤属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因原告人先殴打被告人,事出有因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向法院交付赔偿款2万元,量刑时予以考虑。因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的损失包括:医疗费7919.08元;原告人秦某甲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钢材、零售业,住院25天,建议出院后休息一至三个月,认定为三个月,误工费为(25+90)天×78.05元=8975.75元;参照2013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农、林、牧、渔业的赔偿标准,护理费为37.16元×25天×1人=9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5天=1250元,营养费酌情认定为5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鉴定费787元,以上各项共计20860.83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支持。秦某乙要求赔偿损失不属本案受理范围,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860.8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宝钢审判员:王晓玲审判员:江学宾
书记员:程秀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