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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夏光斌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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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1某,男,1948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10月29日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某,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1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夏2某、被告人夏1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1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矛盾后不能理智处理,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夏1某能坦白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本案又系邻里纠纷。故对被告人夏1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1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富玉

书记员:杨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