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庭楼。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庭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尹庭楼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26日交付执行。2008年12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尹庭楼曾于2011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尹庭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庭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1年1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1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庭楼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庭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