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杨飞跃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桂市刑执字第13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飞跃。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0)桂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飞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9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杨飞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飞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表扬。自2011年8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飞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飞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970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