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韦远来。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桂市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远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31.2元(含已支付1800元)。被告人韦远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桂刑三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11年4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0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远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远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度获劳动能手,2011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2012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0年11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4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远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远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31.2元(含已支付1800元)不变(刑期至2028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