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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勇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马刑执字第00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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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勇,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王勇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9)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期间,又因赌博罪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15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勇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勇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8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5月、2013年9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勇减去余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