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道林,曾用名杨健,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杨道林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以(2008)全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止。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杨道林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道林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09年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0年1月、2011年9月、2013年9月表扬,2010年11月、2012年4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道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道林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