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连永,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蓟刑初字第262号判决,以被告人尹连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1053元(在服刑期间已和解)。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连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1053元不变(已和解)。(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