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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宝磊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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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宝磊,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宝磊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8384元。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宝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不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8384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