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艳涛,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9月29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艳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艳涛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边艳涛在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飞宇桌球门口找被害人李X要账时,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相互殴打过程中,边艳涛将李X打伤;经鉴定李X的伤情为轻伤、边艳涛的伤情为轻微伤。2013年11月15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害人李X与被告人边艳涛的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边艳涛的亲属自愿代边艳涛赔偿被害人李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李X对被告人边艳涛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边艳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陶X、李XX的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各一份;鉴定意见: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艳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边艳涛自愿认罪并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艳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黄华审判员:张晖审判员:朱景玉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