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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换色、吴明霞、吴龙瑞、李乌趁与被执行人吴建设、吴和平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翔执行字第4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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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换色,女,1953年1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明霞,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龙瑞,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乌趁,女,1919年10月6日出生。以上4位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龙瑞。被执行人吴建设,男,1954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和平,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吴换色、吴明霞、吴龙瑞、李乌趁与被执行人吴建设、吴和平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翔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08年7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建设、吴和平未主动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换色、吴明霞、吴龙瑞、李乌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建设及其配偶王素黎、吴和平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晓慧

书记员:蔡礼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