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键,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8)宜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键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键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刘冬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