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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袁树洪减刑裁定书

(2014)安市刑执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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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挪用公款文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袁树洪,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树洪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于2009年7月14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30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树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9月、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袁树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树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辉审判员:王明芹审判员:严开英

书记员: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