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禹某,无业。2013年1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禹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禹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禹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欣
书记员:王巧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