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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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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夺文书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抢劫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8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帅,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长生

书记员:柯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