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徽省蚌埠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五个月,2013年3月6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1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35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抢夺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的亲属能代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黄志远人民陪审员:徐兵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