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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段仁广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寿刑初字第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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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夺文书

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仁广,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众兴镇余庙村余庙组。因涉嫌抢夺罪,2013年7月31日被寿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辩护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仁广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仁广、辩护人赵芳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段仁广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当庭提供谅解书、村委会证明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段仁广窜至被害人张某某在寿县众兴镇街道经营的金银首饰店内,假借买金银首饰,趁张某某不备将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件和银镶玉一件抢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物品价值共计9523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 (1)、被告人段仁广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段仁广的自然身份。(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31日,张某某向寿县公安局报案称:有人到她在寿县众兴街道经营的首饰店里,假借买项链,把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及一个银镶玉抢走,总价值9000余元。该局予以登记。(3)、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31日22时许,徐红兵在寿县安丰镇宏福旅社被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4)、发票。证实:被抢夺的物品情况。(5)、扣押、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7月31日,寿县公安局从段仁广处将涉案赃物予以扣押,2013年9月20日,被害人张某某将涉案被抢夺物品领回。(6)、谅解书、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段仁广的抢夺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段仁广家庭经济困难。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距现场东侧350米处遗留一张红色的一剑情牌电动三轮车,在电动三轮车西侧30米处的一堆石子上遗留一只黑色的皮鞋。3、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31日19时至19时22分,在寿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询问室,张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段仁广)即是对其实施抢夺的人。4、寿县价格认证中心寿价证鉴(2013)0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抢物品价值共计9523元。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陈述了2013年7月31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一名有纹身的年轻人到其在众兴街道开的周六福金店假借买首饰,趁其开发票的机会,将一条金项链、一件金吊坠和一件银镶玉拿跑了,其在后面追没有追上。这个人以前曾经到其店里来过,骑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1日下午2点多钟,段仁广讲到众兴街上有事,把她的红色一剑情牌电动三轮车骑走了。段仁广后背有纹身。7、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1日下午3点多钟,段仁广骑着红色一剑情牌电动三轮车出去了,到下午6点左右回来的。回来后,他带着他家属去安丰了。段仁广左手虎口、后背有纹身。8、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1日下午4点25分左右,在众兴街道其听见一个女的在喊抓一个人,其当时没反应过来,然后这个女的跟他讲前面跑的男子把她店里的金项链拿跑了。其就和一个骑三轮车的人去追,没有追上,就让女的报警了。9、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众兴镇余庙村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手上和后背都有纹身。10、被告人段仁广的供述。证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仁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段仁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故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仁广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对被告人段仁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显中审判员:张广平审判员:张卫国

书记员:王安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