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2010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6月30日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2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汪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计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二月四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三日止。罚金、退赃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鹏翔
书记员:徐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