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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2013)潼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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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200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某某抚养费6000元。(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瑛审判员:陈荣亮代理审判员:党飞

书记员:廖国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