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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吕振╳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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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XX。被执行人吕振X。

申请执行人吕XX与被执行人吕振X抚养费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钟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及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振X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钟法执字第24号案件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泉审判员:周海祥审判员:陈庆明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