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XX。被执行人吕振X。
申请执行人吕XX与被执行人吕振X抚养费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钟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及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振X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钟法执字第24号案件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泉审判员:周海祥审判员:陈庆明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