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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冯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霞非执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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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汤某,局长。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霞计生征决(2013)第02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冯某在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存款至霞浦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帐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应豪审判员:陈霖代理审判员:李臻

书记员:章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