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健掌,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黄群喜,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文玉芳,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XXX,身份证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健掌、黄群喜与被执行人文玉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文玉芳应从2012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儿子何焯雄抚养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后本院依据两申请执行人申请,从司法救助基金中划付5000元给两申请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1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国峰审判员:庄华伟代理审判员:林俊峰
书记员:邓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