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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健掌、黄群喜与文玉芳执行裁定书

(2013)江新法执字第19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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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健掌,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黄群喜,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文玉芳,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XXX,身份证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健掌、黄群喜与被执行人文玉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文玉芳应从2012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儿子何焯雄抚养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后本院依据两申请执行人申请,从司法救助基金中划付5000元给两申请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1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国峰审判员:庄华伟代理审判员:林俊峰

书记员:邓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