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法定代理人余光玉。系原告母亲。被告闫东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因与被告闫东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闫某某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张芳芳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闫某某。法定代理人余光玉。系原告母亲。被告闫东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因与被告闫东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闫某某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张芳芳
书记员:马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