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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艳国、于晓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隆执字第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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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姜泽,局长。被执行人李艳国,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晓会,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艳国、于晓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行非执字第108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艳国、于晓会履行给付4.275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行非执字第108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