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姜泽,局长。被执行人李洋洋,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艳红,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洋洋、王艳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行非执字第1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洋洋、王艳红履行给付2.032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洋洋、王艳红于2013年12月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行非执字第11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