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国富,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姬秀娥,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国富、姬秀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卑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卑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卑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卑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玉国审判员:王丽媛代理审判员:张玉川
书记员:欧阳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