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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叠执字第236号陈某甲申请执行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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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父亲。被执行人:廖某。

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