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父亲。被执行人:廖某。
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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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父亲。被执行人:廖某。
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