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被告莫某。委托代理人吴中远,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长:杨华审判员:唐国军人民陪审员:侯有喜
书记员:徐素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