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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秦某与莫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初字第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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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秦某。被告莫某。委托代理人吴中远,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长:杨华审判员:唐国军人民陪审员:侯有喜

书记员:徐素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