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被执行人林石明,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被执行人陈东香,女,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征决字(2013)第41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石明、陈东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石明、陈东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林石明、陈东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57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平生
书记员:黎守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