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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石明、陈东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非诉行政裁定书

(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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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先龙,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黄清凤,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林石明,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东香,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系被执行人林石明之妻。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石明、陈东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征决字(2013)第41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征决字(2013)第41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决字(2013)第41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侯新保审判员:邱惠芬审判员:李亚坚

书记员:曾亚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