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甲。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潘兴濂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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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甲。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潘兴濂
书记员:王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