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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微民初字第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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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甲。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潘兴濂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