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诺心(曾用名:宋怡霓),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雍城北路。被执行人:宋广,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方亭三思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宋广履行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广的银行存款125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宋广的收入1250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宋广价值125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袁英杰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