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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诺心申请执行宋广抚养费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2014)什邡执字笫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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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诺心(曾用名:宋怡霓),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雍城北路。被执行人:宋广,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方亭三思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宋广履行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广的银行存款125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宋广的收入1250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宋广价值125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袁英杰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