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开顺金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北方渔市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开顺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北方渔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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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开顺金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北方渔市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开顺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北方渔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