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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爱玲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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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爱玲。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胡金松,组长。

付爱玲诉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付爱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产权办理至付爱玲(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